高度重视非法集资 确保社会和谐稳定
来源:本站  时间:2017-01-03 17:31:50  编辑:admin
近几年来,集资诈骗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问题不断爆发,这类问题严重危害金融秩序,损害投资人利益,引发群体性上访,扰乱党政机关正常的办公秩序,已成为影响当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。为确保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的社会大局和谐稳定,要高度重视非法集资问题。
一、非法集资的特征和危害
非法集资是指法人、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,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,并承诺向出资人还本付息给予回报的行为。
(一)非法集资的四个特征
     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;二是公开宣传;三是承诺回报;四是向社会公众即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。
(二)非法集资案件的三个特点
     一是涉案金额大、涉及地域广。非法集资少则几十万元,几百万元,多则上千万元、上亿元。二是非法集资受害人数多、年龄偏大;非法集资受害群体大,遍及退休老人、下岗职工、农民、个体户、公务员、职工和无业人员。有些受害人同时也是帮凶,不但自己投资,还劝亲朋好友投资,自己从中获利。三是非法集资案件追赃困难、维稳压力大。大部分非法集资案件追赃时资金已被消耗殆尽、转移或不知去向,且证据收集难,这就容易引起受害人不满,在索赔无望的情况下,集结到各级政府上访,或采取极端方式给政府施压,引发极端事件。
(三)非法集资的主要危害
     一是扰乱了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。二是严重损害群众利益,群发事件时有发生,严重影响社会稳定。非法集资有很强的欺骗性,容易蔓延,犯罪分子骗取群众资金后,往往大肆挥霍或迅速转移、隐匿,使受害者损失惨重,极易引发群体事件,危害社会稳定。三是损害了政府的声誉和形象,社会维稳成本较高。非法集资往往以合法的外衣,如出具企业工商执照、税务登记、司法公证等骗取群众信任;或者利用政府招商引资有关照片代言虚假广告的方式误导舆论,欺骗群众,拉人上钩,由非法集资引起上访事件频发,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声誉和形象。政府的很大精力放在处置非法集资案件上,社会维稳成本较高。
二、当前我省非法集资的基本情况
    当前,我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逐步建立,工作合力逐步形成,但形势十分严峻,任务艰巨繁重,立案数量持续攀升,新增高风险不断酝酿爆发,隐蔽性潜在危机等对我省消存量、遏增量工作目标提出了严峻挑战。从经济形势看,世界经济虽有积极变化,但总体上延续疲软复苏态势。我国经济长期向好的基本面没有改变,但结构型矛盾突出,经济下行压力较大。我省和全国一样,虽然在中央和省委、省政府促进改革发展各项政策红利的释放下,有利因素多于不利因素,但是也面临着经济增速换挡、动能转换困难、有效需求乏力和有效供给不足等矛盾和问题,某些局部领域面临的形势可能比以往更要严峻,企业经营困难、资金链紧绷甚至断裂、非法集资等问题会不断暴露。从案发趋势来看,案件高发势头不减。2013年以来,我省非法集资案件数量持续递增,立案数量、涉案金额、参与人数一直居全国前列。特别是去年以来,全省新发非法集资案件增长迅猛,共立案822起,涉案金额481.19亿元,参与集资人数38.5万人,分别比2014年增加了138.96%、48.92%、83.91%。同时,新增高风险案发行业由过去单一的担保、投资理财、房地产中介等,逐步向商贸、生物科技、机械制造、珠宝、服装、家具制造、汽车、艺术品、教育、农业等领域扩散;案发区域也从过去城区向城郊农村蔓延。从集资方式看,非法集资犯罪手法不断翻新,工具化、智能化特征日益突出。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、QQ群、微信朋友圈等网络平台,假借P2P、020(线上、线下一体化)互联网创新项目等“金融创新”名义,甚至在境外实施非法集资,给案件侦办带来更大难度。例如,“E租宝”非法集资案。就是利用“E租宝”网络平台,通过虚构融资项目,把钱转给承租人,并给承租人好处费,再把资金转入其关联公司,以达到事实挪用的目的。初步查明,“E租宝”仅用了一年半的时间就实际吸收资金500余亿元,涉及投资人约90万名,遍布全国31个省(市、区),其中涉及我省近3万人。此类犯罪手段欺骗性强,传播速度快,再加上行业监管不到位等因素制约,进一步爆发非法集资的风险隐患非常大。从处置进展看,非法集资案件情况复杂,存在案件定性难、人员控制难、资产追缴难、客户登记难、起诉审判难、资产变现难、资金兑付难等问题,相对其他经济犯罪案件,非法集资案件结案难度大,结案周期长,处置进展缓慢。据统计,2011年以来,我省涉嫌非法集资案件实际结案率不足30%。在案件高发地区,受案件结案缓慢、处置兑付难的影响,不同案件因集资群众利益诉求相同,通常通过互联网串联,抱团向政府施压,有时一次甚至串联一二十家公司,大规模群访事件不断增多,继发案件不断显现,严重危害了正常的社会秩序,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。   
三、处非工作的对策与措施
(一)统一思想,提高认识
全省上下要清醒认识当前非法集资形势的严峻性、复杂性,任务的艰巨性和长期性,增强政治意识、责任意识、大局意识和忧患意识,加大工作力度,分类施策,化解风险,切实解决突出问题。对正常经营但涉嫌非法集资的企业,要督促其立即停止集资行为,制定兑付方案,尽快清退集资款项;对存在困难但尚能维持经营的涉嫌非法集资企业,要加强管控,督促其停止集资行为,逐步清退集资款;对经营困难且有群众反映问题的涉嫌非法集资企业,要视情况审慎采取措施,如果能够主动配合工作,要尽力帮扶,逐步化解问题,但要严格控制人员出境和资产资金流失,如果不配合帮扶工作,有藏匿资产、携款潜逃等倾向的,则应采取强制措施,果断予以处置;对资金链确已断裂,风险充分暴露、主观诈骗恶意明显、社会影响恶劣的涉嫌非法集资行为,要及时依法立案查处,有效震慑犯罪。
(二)控增消存,确保稳定
控增量:一是做好宣传引导工作。各地要积极向群众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,宣传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,分析典型案例,引导群众自觉远离非法集资,拒绝高利诱惑。尤其征地拆迁多、经济活跃的地区更要重视宣传工作,让群众捂好自己的“钱袋子”。二是强化行业监管。对担保、资产管理、物流、农业、农民合作社、高科技、贵金属、珠宝、互联网金融等新出现的涉嫌非法集资较为集中的企业加强监管,对集资诈骗企业加大打击力度,通过行业监管使这些企业不敢违法也不能违法,自觉依法经营。行业监管部门要切实把好准入门槛,加大防范力度,对新注册公司要严查法人及实际负责人信用历史是否涉及非法集资,对外地迁移公司严查其经营和信用记录,防止外地市、外区域涉非公司进入东区。三是加强网格排查。通过属地网格员、网格长和物业公司不间断无缝隙的排查,对排除出的高风险企业,及早介入管理,对在外地注册在东区设立的办事机构,发现一起,清理一起,使违法活动无处藏身。
消存量:一是消化已立案的存量案件,公检法部门对立案的要快侦快诉快判快移交,对已移交的工作组要抓紧处置兑付。二是消化未立案的高风险企业,明确责任主体,切实负起责任,吃透情况,制定切实可行的风险化解方案,沟通客户和公司,倒推时间节点,着重化解,帮助公司转入良性轨道,尽可能地挽回损失,保障客户利益。对确无化解能力,信访问题突出的通过转立案化解。
保稳定:明确“一个出发点,两个底线”原则。要以维护相关群众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,以不发生区域性风险和群体性极端事件为基本底线。一是重接访。凡出现集资人上访的,属地包案领导和工作组必须第一时间到场接访处置,稳控群众,避免发生群体性事件和极端恶性事件,同时,平时要重视开门接访,第一时间通报情况,沟通信息,让客户充分知情,理顺情绪,稳控群众。二是真包案。包案领导要经常研究分包案件,亲自研究分包案件,客户上访要管要问,客户没有上访的也要管要问。三是稳控重点人员。包案领导和工作组要梳理重点人员,密切掌控其动向。对恶意组织、策划、煽动群体事件的,坚决给予打击。
(三)明晰责任,化解风险
属地党委政府是信访稳定的责任主体,党委为主要责任,政府为第一责任,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。依照“谁注册、谁监管、谁负责”,包案领导和分包工作组负有化解和稳定责任,各行业主(监)管部门对行业内企业负有化解风险和稳定责任。
四、几点建议
(一)加强处非案件线索发现、甄别、交办顶层设计,制定出台相关法律法规。网格员、社区、办事处及区有关部门在非法集资排查工作中,排查人员专业知识不足、手段有限,对非法集资行为不易甄别,难以确保排查效果,在排查过程中经常遇到企业拒不配合、甚至是威胁报复的情况。同时,“一行三会”在市、区层级均未设置工作机构,专业力量不足。针对这种情况,建议加强顶层设计,“一行三会”通过高新技术手段,建立大数据平台,研发相应软件,科学设定指标,进行资金账户监控和数据分析,对资金往来异常的企业进行筛查,发现后及时交办案件线索,由基层有针对性的调查处理。
(二)尽快出台非法集资行业监管办法,进一步明晰各部门的监管责任。目前,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发现一些情况难以解决,各监管部门只管监管自己审批过的合法机构,造成非法的机构无人管理,大行非法集资之事。比如上市公司由证监会监管,但是新四板的企业、非法证券公司谁来管?同时,在国家鼓励创新创业、简政放权的大形势下,非法集资企业的准入门槛、成本也随之降低,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没有及时跟上。
(三)出台专门的银行业支持非法集资案件办理工作办法。在办理非法集资案件过程中,公安部门到银行调查有关数据,银行要求必须由省公安厅开介绍信,才能查询、调取有关数据,并且需要到原开户行办理。程序繁琐、环节多、用时长,不利于资金冻结和资金查封,给案件查处带来很大被动。目前,一些非法集资公司甚至开了上百个账户,如果依照目前的查询程序和方式很难查清,即使查清了也耗费了难以想象的人力、物力、财力、时间等成本。此外,在当前经济形势不好的情况下,存在银行在不与政府有关部门和非法集资公司沟通的情况下,直接划拨担保金,将风险转至担保方,造成资金链断裂,兑付更加困难,我区内的海林公司就是这种情况。
(四)建立跨地区非法集资案件协调解决机制。当前,跨地区的非法集资案件增多,协调解决起来难度很大,一些地方出于地方保护主义不该立案的也立案,造成资金追回难度加大、困难重重,面对这种情况,中央、省、市各级政法部门加强统筹协调,建立跨地区的非法集资案件协调解决机制,以提高非法集资案件的化解效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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